3.公路分隔带、高边坡、护坡道上;
4.公路苗圃、园林地;
5.公路其它防护林带以及公路管养单位的机关、庭院及四周属地。
第六条 树权的划分与收益分配
公路造林实行国家造国家有,集体造集体有,合造者实行共同所有收益分成的政策。
1.凡由公路部门投苗、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包括建国初期接收的行道树,没有明确划分树权的),树权、收益分配归公路部门所有。
2.凡由公路部门投苗,当地政府发动群众栽植并由县乡负责管护的行道树,树权归公路部门,收益按公路部门三、县乡七比例分成。原来已签订的分成协议,仍按原协议所定比例执行。
3.农民或集体通过公路部门同意,在县乡公路上投苗,自栽、自管的行道树,树权和收益分配全部归农民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七条 公路林木的管护实行养路道班与沿线村镇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公路沿线群众集居的路段,由当地村镇负责管护,并要与公路部门签订协议,收益按协议进行分配;公路沿线村镇较少及无村庄路段,由养路道班负责养护。无论归谁管护,公路部门都要按不同类型登记建立公路林木档案。
第八条 公路林木采伐与审批权限
1.按照国家《
森林法》规定,对公路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病树、枯树、影响路树发育的成材树和有碍电力、电讯及其他建筑的树木,通过申请,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公路其它防护、防沙林带及界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
2.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上的行道树,采伐量在一百株以内的、树权属公路部门的,由公路段向各公路总段提出采伐更新计划,公路总段征得同级林业部门同意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树权属地方或群众的,由管护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当地公路段及林业部门审核,报公路总段和同级林业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证,并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查。
县乡公路上行道树的采伐,采伐量不超过一百株的,由管护单位和个人申请,经本县交通局和林业局审核,报地区交通处和林业处批准,发给采伐证。
3.不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凡采伐量超过一百株时,都要经省交通厅、林业厅共同批准,发给采伐证。采伐时要由当地公路部门在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