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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1986年4月22日 甘政发〔1986〕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加速公路绿化,根据《森林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省级干线公路(省道)、县公路(县道)、乡公路(乡道)。
  第三条 公路造林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的造林工作,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规划,并责成各公路总段(段)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造林,应本着在公路留地靠外侧边界种植一行长青、果木或优质树种,作为路界标志树长期保留。
  县乡公路的造林工作,由各地、州、市交通处(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造林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组织机关、学校、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群众义务植树,配合公路部门搞好公路绿化。
  第五条 公路造林地范围
  1.国道、省道及重要的县道,挖土路基保留至天沟以外一米,无天沟的地段,自坡顶起留二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一米,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三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
  2.大桥上、下游各长二百米、中、小桥涵各长一百米、宽三米的河岸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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