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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5.凡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用。
  利用铁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并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6.死者尸体未经检验认领前,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看守费用由责任者家属或责任者单位支付。尸体经铁路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拍照,做好调查记录,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负担。
  尸体经公安部门检验后,最多保留三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超过三天铁路公安部门可会同卫生部门进行火化或埋葬,费用由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支付,如未确定责任时,暂由铁路垫付。
  七、各种车辆和行人,在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在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不得抢越或钻杆。违者发生事故时概由本人负责,并追究责任,赔偿损失。铁路行人道口(包括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行人过道),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并由地方公路部门在道口两侧公路按规定埋设“禁止车辆通行”标志,违者造成的事故,铁路概不负责。
  凡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铁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已经设立的,应立即拆除,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凡一公里内有多处道口的,铁路应考虑适当合并和拆除。地方厂矿自己看守的道口,在管理期间,对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八、爱护铁路,人人有责。铁路道口和沿线各种标志、器材不准移动、偷拆,当地人民公社、生产队有责任保护。凡发生移动、偷拆、破坏、被盗情况时,当地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铁路进行破案。对盗窃铁路器材,砍伐铁路树木和破坏铁路设备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废品收购等部门严禁收购铁路器材。违者,除责令无偿退交铁路部门外,还要追究责任。
  九、在处理事故中,应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无理取闹,影响铁路正常运输和铁路执勤人员正常工作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制造事故,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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