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铁路应及时向发生事故的所在市、县(区)政府或人民公社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县(区)或人民公社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会同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市、县(区)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六、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伤者要迅速送就近医院抢救,各地医院都要本着“救死扶伤”精神,积极抢救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押金暂缓交纳。属于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的,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费或埋葬费,由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由民政部门负担。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和医院、肇事单位证明,由铁路分局审查造册,每人每天按九两计算补差,报所在地粮食部门核销,每月结算一次,伤者住院需要护理时由伤者单位派人或由家属自行护理。
  2.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拒不出院的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伤者单位拖延不领时,由当地公安和铁路公安部门送回,原单位不得拒绝,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伤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出院后移交当地民政部门处理。
  3.对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五十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路外伤亡者为少数民族以及伤亡者有特殊情况的,上述救济费可酌情增加,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救济费的一倍。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属单位或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4.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火葬费或埋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的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