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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甘肃省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
 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80年3月18日 甘政发〔1980〕69号)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的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国务院转发了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现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地、市、县以及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要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对人民群众加强爱护铁路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努力防止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
  二、凡违反下述规定之一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肇事者或所属单位责任,并严肃处理。
  1.严禁行人在铁路路基上、桥梁上、隧道里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严禁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和拣拾煤碴杂物;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或侵入铁路限界;
  6.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人和精神病患者,在横越铁路道口时,要有人护送。
  三、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工作坚守岗位,认真了望,按时放下栏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全、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城市繁忙道口,铁路部门应结合城市建设和地方协商,有计划地改建为立体交叉;对车辆、行人流量大的,特别是容易出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经过调查,已达到看守条件的,应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
  四、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要作出记录和标记,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尽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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