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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五)为使小煤矿的坑木得到补充,要有计划的营造坑木林,各矿可从生产成本中每吨煤提取一角钱,作为育林费用,安排造林,坑木林所伐木材归本矿使用。
  七、物资供应
  小煤矿的生产、建设所需物资应按国家规定纳入省、地、县计划,组织供应。由省补助小煤矿的专项材料和设备,不得层层克扣、挪用。
  (一)生产维修材料。按小煤矿年度原煤生产计划,每万吨煤生产维修钢材地县煤矿七吨,社、队煤矿四吨;坑木地县煤矿一百五十立方米,社、队煤矿一百立方米;水泥地县煤矿二十吨,社、队煤矿八吨。由省计委按隶属关系下达。
  (二)基建、技术改造的材料。凡经批准列入年度基建、技术改造计划的地县煤矿和其它项目,属于省补助资金的部分,按国家定额拨给材料,由省煤炭局提出分配指标,省物资部门按供应体制下拨。不足部分和其它地方建筑材料,列入地、县计划,由地、县物资部门负责供应。
  国家下达的小煤矿改造资金,所需材料由省按统一定额解决。
  小煤矿生产、基建及改造所拨材料,可在本地、县范围煤炭系统调剂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三)机械设备。小煤矿所需主要通用设备,各矿可根据需要申请,由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门汇总,经省煤炭局审核,报省计委、物资局纳入计划,安排生产和供应。设计能力年产十五万吨以上的新建矿井,按基建程序申请列入省成套项目的,所需通用设备由省成套公司供应。
  小煤矿所需煤矿专用设备及配件,由各矿提出申请报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门汇总,经省煤炭局审核后,组织货源统一安排供应。
  小煤矿所需下放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和工矿配件等,由地、县物资部门纳入计划,报省物资部门安排供应。 小煤矿所需的运输车辆、救护车辆及其他车辆,由省煤炭局提出申请,报省计委及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内根据货源统一安排。
  八、劳动工资
  (一)地、县煤矿所需劳动力,在国家批准的劳动指标内安排解决。由各地(州、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编制劳动计划,报同级劳动部门安排解决。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为保证安全生产,县办煤矿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固定职工,作为生产和技术骨干。其余可招收亦工亦农人员。
  (二)县办煤矿亦工亦农人员所得劳动报酬,由矿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0%逐月拨付生产队,由所在生产队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年终决算时按实际工值参加分配。亦工亦农人员可以享受经批准的本企业同工种固定工的各种奖励和工作条件补贴。劳动保护用品和副食品,报县有关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标准纳入计划,安排供应;其口粮采取自带加补差的办法,本人分配口粮与工种定量差额部分所需的补助粮,在地方自筹粮内开支。亦工亦农人员因工伤亡的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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