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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加强小煤矿的救护工作。有条件的重点产煤地区主管部门要成立专业救护队,年产九万吨以上的煤矿应建立救护小队,其它煤矿也要建立不脱产的辅助救护队。救护队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定期深入井下,熟悉巷道,预防检查,消除隐患。
  (三)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作业规程,做到职责明确,赏罚分明。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健全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省、地(州、市)县和矿都要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质量、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同时要追查书记、矿长的责任。
  六、办矿资金
  地、县办矿的资金,由地方基建投资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矿的积极性,可以地、县、社单独办矿,也可以地县联办、县社联办、社队联办、联合投资,联办双方要经过协商,签订联办协议。
  (一)新建矿井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同时要落实资金、材料来源。地(州、市) 县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基建项目,由地(州、市)、县计委和煤炭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煤炭局汇总报省计委批准后,纳入省基建项目。
  (二)对于进行技术改造的地、县煤矿,必须要有设计或规划图纸及工程预算,改造工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在改造期间,煤矿实现的利润及“更新改造资金”,应全部留矿用于技术改造(局部环节改造,仍按规定上缴利润)。在报改造计划时,要落实自筹资金数额(包括地方财政自筹和企业自筹),不足部分可要求省给予补助。经批准改造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改造工程计划,经地区主管部门批准后(重点项目需经省煤炭局批准)方可动用资金。计划变更需经审批,计划外工程,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年终要进行逐项决算,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资金使用及工程完成情况。
  (三)社、队煤矿(包括县社联办)的资金,原则上由社、队自力更生解决。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农业银行、信用社按照社队企业贷款办法给予贷款支持,也可从“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中适当补助。
  社、队煤矿的纯收入(扣除生产费和管理费的收入部分),应留15%至20%给煤矿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福利、医疗卫生等,其余由社、队统一安排。
  (四)地县煤矿,应从生产成本中每吨煤提取二元的更新改造资金,如企业有盈余时可提取三元,用于矿井开拓延深、维持简单再生产,挖潜革新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社、队煤矿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标准,由县主管部门参考地、县煤矿提留标准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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