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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三、正确处理大、小煤矿之间的开采关系,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妥善处理大、小矿之间和相邻矿井之间的开采关系,做到互相支援,共同发展。大矿要积极帮助小矿搞好建设规划,并在地质资料、开采技术、采矿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小矿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开采范围,不得破坏国家资源和影响大矿的生产和安全。若需要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另行办理报批手续,如因建设需要,确需小矿搬迁时,应在可能条件下选择适当的地方使其另开新井,大矿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并在技术上给予帮助。
  在开采中,大小矿及相邻矿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批准的开采范围。如因一方超越范围开采而造成损失,应由超越开采单位负责赔偿。并立即采取封闭措施,保证安全;造成灾害性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技术改造
  为使地、县煤矿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已经生产的小煤矿,选择条件好的或比较好的,进行技术改造做到高产、稳产、安全、长寿,改造的主要内容有:
  扩大井田范围,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改造开拓系统,合理布置巷道,坚持开采程序,改革采煤方法,实现正规开采,逐步提高单产、单进和资源回收率;
  改进设备、工具,重点装备“五小件”(绞车、水泵、扇风机、运输机、照明设备)有条件的矿应向采、掘、运输机械化方向发展,改善矿井安全和劳动条件;
  改善地面生产系统,重点解决储煤、装车和外运问题。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大搞小型机械化,不断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凡资源清楚,有一定储量,煤质好,供电、交通方便、销路畅通,符合改造条件的矿井,由地(州、市)煤炭主管部门提出,经地区经计委审查同意后,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将改造设计方案连同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包括资金来源),报省煤炭局审批。
  五、安全生产
  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政策和法令。地、县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社、队煤矿应严格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凡主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否则,应当停产整顿。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工作人员。重点产煤地县主管部门应设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三百人以上的小煤矿要有专管安全工作的机构,三百人以下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检查员。所有小煤矿每班都要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并作检查记录。区、队、班组要设兼职安全员,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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