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979年12月19日 甘政发〔1979〕11号)
近几年来,我省地方小煤矿的生产建设有很大发展,原煤产量不断增长,对支援“五小”工业,支援农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发展小煤矿,发挥小煤矿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应有作用,现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办矿方针
地方小煤矿要坚持为农业现代化服务、为“五小”工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坚持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由小到大、由土到洋,遂步提高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
小煤矿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级办矿的积极性。在统一规划下,凡有煤炭资源又有销路的地、县、社和大队都可以办矿,社、队煤矿应以社办为主。严禁私人办矿。没有煤炭资源的地、县,已经批准在外地、外县办的小煤矿,所在地、县要给以支持。
小煤矿应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和采煤方法,努力提高资源回采率。严格禁止采厚丢薄、吃肥丢瘦,忽视安全、破坏资源的开采方法。
要充分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煤炭资源,并积极开展煤矸石和油页岩的综合利用。
二、办矿的审批权限
煤炭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地方和部门开办煤矿必须申报批准。
开办地、县煤矿应由地区专员公署(州、市政府)或县政府提出报告,经省煤炭局审批并报省计委和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备案。开办社、队煤矿须经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但在国家正在开发或准备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社、队煤矿,须经省煤炭局审批。煤矿停办亦应按上述范围报告批准。
1.在国家已经开发的矿区中开办小煤矿,须经有关矿务局(矿)同意,并提供水文、地质、煤层资料,确定开采范围,由办矿单位填写审批报告书(附地质、地形图及开采范围图) ,经有关矿务局(矿)和地(州、市)、县主管部门签署
意见后报省煤炭局审批。
2.在国家准备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小煤矿,应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地、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煤炭局审批。经批准并划定开采范围后,方可设计、建矿、开采。
3.未经办理审批手续,已经开办的小煤矿,要按照上述规定在1980年内补办审批手续,凡不补办审批手续的和申报后未批准的都应停办。对破坏国家资源和危及大矿安全的要立即停办,否则,大矿可采取安全封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