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人员、业余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组织抢救、挖掘和整理自治县蒙古族文化遗产,组织蒙古语言文学作品的创作,办好自治县蒙古文报刊。
(七)负责与省内外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间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
第七条 用蒙古语文授课的学校要按照蒙古语文教学大纲,办好蒙古族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普通教育、中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八条 蒙古族中小学校教学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并重视汉语文教学;蒙古族学校的学生在升级、升学考试中,蒙古语文分数以主科成绩计入总分,并要执行少数民族学生优待政策。
蒙古族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将蒙古语标准音列入日常教学。广播站、电视台要宣传、推广、运用蒙古语标准音。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里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并把蒙古语言文字列为考核、选拔蒙古族干部的标准之一。
第十条 新华书店、图书馆、文化馆、资料室要充实蒙古文图书、报刊、资料的储藏种类。蒙古族干部、工人较多的单位要订阅蒙古文报刊。
第十一条 要重视对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加强同国内外蒙古语言文字的学术交流。
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发往蒙古族聚居地的文件、文书及宣传材料等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召开重要会议,要使用蒙汉两种语言,会议文字材料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印章、文头、牌匾、奖状、证件等均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界牌、标志、交通标记和车辆上喷印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自治县内生产的商品名称、说明书,自治县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服务窗口、品名、价格表等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蒙汉文译文必须准确,印制的蒙汉文字号、书写规格、所占比例必须相等,蒙汉文字必须规范、标准。横写时,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时蒙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书写时,一律自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蒙汉文字分别在两块牌匾上书写时,牌匾尺寸、规格必须相等,蒙文挂在左,汉文挂在右,或蒙文挂在上、汉文挂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