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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6年2月2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
  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提高蒙古族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三条 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各级党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鼓励蒙、汉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县要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遵循蒙古语言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推动蒙古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研究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牧区、农村及外地驻本自治县的单位和公民。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协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部门间的业务,检查、指导、督促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翻译和研究。
  (四)有计划地进行蒙古语标准音的推广,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及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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