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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洪道、堤岸、防洪墙、消力池、停淤池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和不售票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红古区和县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区、县城建部门按照划定的范围和权限,或在各自辖区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则,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各类市政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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