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12月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5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机关和社会保护
  第三章 家庭和学校保护
  第四章 特殊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以及每个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坚持培养教育、启发引导的原则,同时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 未成年人应自觉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和身体健康的公民。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本人及其监护人有依法提出控告、检举、申诉和要求保护的权利。

第二章 国家机关和社会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未成年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努力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前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解决十六周岁以上待业未成年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对暂时尚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安排好就业前的技术培训;
  (三)积极提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