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污染大气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公安部门划定的街道行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中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擅自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一条第(四)项所列行为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一条第(五)项所列行为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所列行为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以10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