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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失效]

  (一)赌博的钱物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他条件的;
  (三)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赌博的钱物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他条件三次以上的,或抽头渔利数额较大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三年以内参加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的;
  (六)因赌博受过两次以上治安处罚又参加赌博的。
  第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赌头、赌棍、惯赌分子和阻碍公安保卫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参赌人员,应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悔过,并及时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
  (三)被胁迫或诱骗参加赌博的;
  (四)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五条 查禁赌博中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按规定给被罚没人开具收据。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的干部参加赌博的,应从严处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必须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有徇私枉法、侵吞赌资、敲诈勒索行为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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