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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8日)废止

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以麻将、扑克、牛九、骰子、台球、棋类等各种用具和方式,用钱物为赌注比输赢的,均属赌博。
  严厉禁止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查处赌博,由公安机关主管。
  第五条 查禁赌博,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职工、群众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或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对本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条 所有公民对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有责任为其保密。
  第八条 对积极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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