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
(1988年12月17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原则通过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根据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的义务植树,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本单位、本村的义务植树。
第三条 凡居住在我市男十八至六十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四条 每年4月份的第一周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
第五条 义务植树投入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城镇园林绿地。
第六条 城区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的绿化和园林绿地建设。
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的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市、区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
第七条 郊区城镇和地处效区位的义务植树,除搞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外,也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八条 农村以乡(镇)、村、社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组织村民到国营、集体林场(站)义务植树,也可以参加国家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和小流域治理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和城镇居民,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在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