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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少年儿童参加。
  第十七条 扑灭草原火灾后,必须全面检查现场,并留有人员监测火情,彻底消除余火及其隐患,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撤出监测人员。
  第十八条 扑火中的医疗、抚恤、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者,按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评残、抚恤。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十九条 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单位、烧毁面积及其程序、人畜伤亡、财产损失(直接、间接)、补偿额度、扑救情况及火灾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连续十年以上未发生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
  (二)发生草原火灾后,积极组织扑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
  (三)扑救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牺牲者;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
  (五)在草原防火的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条例的,依据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南藏族自治州畜牧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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