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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者个人一场输赢额在100元以上的,或者一场赌资在50元以上的,或者参加赌博3次以上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赌资、赌具的;
  (三)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者个人一场输赢额在300元以上的,或者一场赌资在100元以上的,或者参加赌博5次以上的;
  (二)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三)在工作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车船上进行赌博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资、赌具3次以上或者抽头取利的;
  (五)为赌博人员充当保镖的;
  (六)参赌人员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除依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悔过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
  (三)被胁迫、诱骗参加赌博的;
  (四)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从重处罚,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刑满释放后3年内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1年内参加赌博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2次后又参加赌博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组织、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五)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六)其他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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