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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2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如下:
  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本办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需要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一)项修改为:“全民、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非耕地的,按非法占用非耕地每平方米2元至15元的标准执行。非法占用耕地的,按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标准执行,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8元至15元的标准执行;”
  第(二)项修改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耕地的,按非法所得10%至50%的标准执行。非法转让耕地的,按非法所得15%至50%的标准执行,其中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按非法所得20%至50%的标准执行;”
  第(四)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按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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