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2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日)废止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和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条 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具体办理土地管理事宜。
  使用土地千亩以上的企业、万亩以上的农、林、牧场,应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在管理、使用、保护、开发土地和在科研、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城市市区的土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