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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
  (四)企业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三、第四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四、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改为“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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