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
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
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改为《
甘肃省拍卖条例》。
二、条例中的“拍卖物”、“竞得人”修改为“拍卖标的”、“买受人”。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四、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五、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委托拍卖下列财产,必须委托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六、第九条第六款修改为:“委托拍卖的文物,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和许可。”
七、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拍卖人,是指依照《
拍卖法》、《
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