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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拍卖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三十九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备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二)、(三)、(五)、(六)项所规定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物或实地查勘条件。拍卖物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四十条 参加竞买,须向拍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
  (一)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与拍卖标的相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拍卖人应对提出竞买申请者的资格或条件进行核实,对具备相应资格或条件的,发给竞买证。
  第四十二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四十四条 根据拍卖标的的性质、特点及委托人的要求,拍卖人可在拍卖标的的存放地点(座落地点)进行现场拍卖。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主持人、记录人和买受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拍卖成交,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拍卖人、买受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
  (三)拍卖成交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四)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定金;
  (六)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七)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 除即时清结外,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时向拍卖人交付约定比例的定金。
  第四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有关部门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凭证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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