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对组织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关于组织机构的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代码包括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
第三条 凡兰州市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应办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三)企业内设的与外界有社会往来和经济活动的各类事业单位;
(四)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各地驻兰州办事机构;
(六)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兰机构;
(七)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兰州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兰州市代码工作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并根据兰州地区的实际制定施行措施;
(二)组织协调和处理有关代码管理工作;
(三)划分代码区段;
(四)对划分代码登记申请进行审核、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五)建立各级代码管理数据库;
(六)对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市代码主管部门申办代码,申领国家统一负责印制的代码证书。申办程序为:
(一)申办单位填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出示编制管理部门的批文并提交复印件;社会团体出示社团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