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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除一部分划转记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退职条件。凡个人缴费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职工缴费年限必须是企业与个人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方可算作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可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即: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劳动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符合法定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其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社会性养老金+月缴费性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一)月社会性养老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
  (二)月缴费性养老金=职工退休前5年月平均缴费工资*(M-N)*1.8%
  M--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N--实际缴费年限
  (三)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5年内退休的职工,在按第二十六条计算“月缴费性养老金”时,应以职工退休前5年中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如果按本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国发〔1978〕104号和甘政发〔1985〕23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国家法定的津贴、补贴),其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规定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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