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三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离退休、退职时,按照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纳费工资额12%的费率记入,改革起步时个人帐户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缴纳的部分;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9%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2%。今后在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时,相应降低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三)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本养老金不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十八条 职工跨省或行业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个人及企业缴费(本金和利息)累计一次性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退职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第二十条 职工在离退休、退职前或者离退休、退职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