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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定

  (一)树木补偿:
  1、零星树木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执行。
  2、果园树木,应增加植株补偿,其补偿标准可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但不得以木材价格补偿。
  3、在选址定点、协商征地后,当年抢插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
  1、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无论其产权所有者是城市户还是农村户,均按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温室、简易房屋,大型果菜窖也可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3、高效节能温室、塑料大棚等按实际造价依新旧程度折减后补偿。
  (三)坟墓迁葬补助费:
  1、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由用地单位绘制坟墓位置图,编上坟墓号,取得当地县(区)政府同意后登报公告,限一月内迁葬。用地单位付给坟主迁葬补助费,每座坟补助300元。
  2、无主坟由用地单位在地形图上编号并注明无主坟,无主坟迁至新墓地后应在相应的地形图上按编号标明无主坟位置,墓地图由用地单位和县(区)土地部门妥善保存备查。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
  其他附着物按附表五规定的标准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单位。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应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八日市政府颁发的《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


  一、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年均亩产量表
  二、粮菜、粮烟复种地年均亩产量表
  三、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四、零星树木补偿费用表
  五、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表一    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年均亩产量表


       
                 单位:公斤/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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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  类别│     │     │     ┃
┃  亩产  │ 蔬菜地 │ 果园地 │粮食水浇地┃
┃等级  量 │     │     │     ┃
┠──────┼─────┼─────┼─────┨
┃   1   │4500--5000│1600--2000│ 400--500 ┃
┠──────┼─────┼─────┼─────┨
┃   2   │4000--4500│1200--1600│ 300--400 ┃
┠──────┼─────┼─────┼─────┨
┃   3   │3500--4000│800--1200 │ 200--300 ┃
┠──────┼─────┼─────┼─────┨
┃   4   │3000--3500│400--800 │ 100--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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