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
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
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资源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资源,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