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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的订货单位主要是: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部分主要生产企业、省物资局及其所属企业、省级有关物资供销部门和临时指定单位。
  第八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甘肃省省列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任务和其它有关省级的特定需要提报甘肃省国家订货物资的申请计划;
  (二)根据省计委下达的订货指标与供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
  (三)承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由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如对变更订货合同产生异议,由省计委会同工商及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为保证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时顺利执行,按时履约,合同签订后,应将其副本抄送有关铁路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铁路运输部门根据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作为省重点任务应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实施办法,由省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实施办法


  根据《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甘肃省国家订货的范围及用项:
  1.钢材。主要用于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含重点技术改造、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救灾储备和当年准备等;
  2.铝锭。主要用于导体生产、轻工产品、铝材加工和当年准备等;
  3.木材。主要用于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含重点技术改造,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煤炭坑木用材、火柴、家俱生产用材、救灾储备和当年准备等;
  4.沥青。主要用于道路建设、救灾、重点生产以及其它建设;
  5.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主要用于农业、交通运输、救灾、特殊行业以及其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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