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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3年12月12日 省委办发〔1993〕88号)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
  1、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2、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由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管理。
  1、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2、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3、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1、经国家和省两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2、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收费票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收费票据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
  (2)收费单位财务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的财会人员;
  (3)实行亮证收费,一证一票制度;
  (4)收费票据必须妥善保管,按序号据实开列使用;
  (5)丢失收费票据要查明原因,登报声明作废,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收费票据实行交(验)旧领新制度,按规定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表。
  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收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
  (1)对于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作为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按《甘肃省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及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继续坚持“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法,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管理,支出要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计划拨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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