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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连年亏损,资不抵债,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破产申请可由企业提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法院受理并审核后正式宣布。法院成立由其指定的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事宜。破产企业的债务和职工的安排,按照《破产法》和《条例》三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出售与拍卖。出售是一种公开标价的买卖行为。拍卖是在确定底价并不予公开的前提下,经拍卖市场公开竞价的买卖行为。企业财产的整体出售与拍卖,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出售与拍卖的全部收入由提出机构或部门列入国有资产帐户,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生产性再投入。
  第三十条 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可以通过兼并、合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组建由省计委和省体改委及其指定的部门审批。涉及全省经济发展的集团公司由省政府审批。对具备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实行鼓励发展的特殊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的职工安置。
  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安排。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或实行社会待业并领取待业保险金,自谋职业。
  合并与分立企业的职工由合并与分立后的企业安置。
  解散企业的职工由决定解散的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破产的,应在支付债务款项前提取半年的职工安置生活费。其他企业接收破产企业财产并安排职工的,安置生活费交该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安置生活费付给本人。
  企业出售与拍卖的,可以同购买方协商安排职工;职工出资购买按自谋职业对待,并一次发给退职费;确实无法安排的,由出售与拍卖的提出部门负责安置。
  由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安置富余职工或职工自谋职业、提前退养的,享受《条例》三十九条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和新建企业应按社会化、专业化原则统一规划部署。应组织专业化生产,不得再搞“大而全”、“小而全”。对服务性生活和生产公共设施,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集中建设管理。

第五章 转变政府职能

  第三十三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尽快转变职能,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市场组织、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四个体系。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的职责,保证国有资产的收益和保值、增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干预;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协调、帮助企业解决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依法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督;为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为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宏观经济调控。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做好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及产业政策,编制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项目和产品目录,引导企业发展方向;
  (二)按照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制定鼓励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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