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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由厂长承担直接责任,职工按内部经济责任制承担相应责任。第一年发生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停发奖金,同时必须提出扭亏期限和目标,限期实现。
  扭亏期限一般为两年。扭亏期间,厂级领导不提拔、不调动、不晋级。一年内不能实现扭亏目标的,核减工资总额,厂长工资降一级,其他厂级领导工资降半级,职工停发奖金;两年内不能实现扭亏目标的,除不得发放奖金外,厂长和其他厂级领导工资降两级,职工工资降一级,并可以对厂级领导降职或免职。
  本办法实施后,企业经营性亏损累计超过企业财产总值30%的,视为严重亏损。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或者两年内不能实现扭亏目标的,可以自行申请或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停产整顿期间,厂级领导和职工只发生活费,同时厂级领导降职或降低工资级别;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终止承包协议,签订停产整顿责任书;财政部门应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政府有关部门应视企业停产整顿后的情况,重新确定资产经营形式。企业停产整顿仍然不能扭亏的,厂长和其他厂级领导就地免职,被免职的厂长不得易地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参加企业财产保险,积极参加经营风险保险,以保证企业财产安全,提高承受竞争风险的能力,减少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运用保险机制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以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兼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出售以及专业化改组、组建企业集团等方式调整组织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应当坚持“自愿协商、有偿为主、优化组合、依法办理”的原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须经过提出申请、资产评估、签订协议、依法登记等主要程序,并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和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兼并。兼并与被兼并双方企业属同一所有制的,由双方企业自行确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被兼并企业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兼并可以采取购买式、承担债务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不同方式。资不抵债的被兼并企业应“先破产、后兼并”。
  企业兼并的产权属于出资者所有。全民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并入兼并方的企业财产。被兼并方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由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职责的部门管理。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兼并企业承担被兼井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政府有关部门可在两年内核减兼并企业的承包基数或上交利润指标。允许债务较重的被兼并企业实行财政先挂帐、后兼并,并提出还债计划,分期偿还。被兼并企业原拖欠的税款应延期征收。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贷款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第二十五条 合并。企业合并由自愿合并的双方提出,或由政府决定。同一隶属关系的企业进行合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主持实施。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合并,由同级政府决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主持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分立。企业分立可以由企业提出,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分立时,应当划分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签订协议,报批准或决定的部门备案。分立后的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保持联营关系。
  第二十七条 解散。被解散的企业应是长期经营亏损,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扭亏为盈,且无法进行合并、兼并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必须终止的企业。企业解散应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省政府提出,还债后的余额由政府有关部门专项用于其他企业的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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