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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993年5月24日 省政办〔1993〕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洪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地(州、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
  第六条 河道防讯和清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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