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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修订案)》(发布日期:2002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6日)修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 自治州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法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实行征用,未经征用不得出让。
  第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土地、地政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州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二)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发证、定级估价和统计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各项建设征拨用地和国有土地出让的审查、报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变更的审查登记手续;
  (四)依法对土地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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