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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半年内,应进行矿山建设,不能如期建设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以批准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无正规矿山设计的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的《采矿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需要延长采矿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批准延续的期满后必须停止开采。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采矿登记项目之一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项目登记手续,换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确定和地面标志的埋设,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区范围,由县地矿管理部门具体标定,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监督采矿者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禁止越界采矿。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不得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丢难、采中弃边,严禁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依法向自治县缴纳资源税,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国家机关所属矿山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县的经济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上缴的利润或所得税中给自治县返还百分之九,作为发展地方民族工业和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法》、《草原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矿区附近的草原、森林植被及设施和野生动物,严防环境污染,保证矿区所在地人畜的安全健康,凡在可利用草场采矿者必须回填采坑。并依照《矿山安全法》,实行“谁采矿,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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