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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一)在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治理草原退化,改善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中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草原,防治草原病虫鼠害,草原防火、灭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草原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和新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五)在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围栏种草、建设饲草饲料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中成绩显著的;
  (六)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监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一)国家、集体建设征用或占用草原的单位,作业完毕,对凡能利用的草原,没有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草原植被的,令其限期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并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或开垦草原的,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并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草原上挖药材和其它野生植物,破坏草原的,没收其所得,并处罚款;
  (四)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违反规定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应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五)对破坏草原基本建设、牧民生产、生活设施的,应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草原防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非法买卖、变相买卖、出租、转让草原的,令其退回买卖、出租、转让的草原,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八)对拒不防治病虫鼠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草原;
  (九)不按期交纳草原补偿费、养护费、罚没款的,按规定期限每迟交一天,加收应交金额数5‰的滞纳金;
  (十)排废造成草原污染的,在草原上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罚款的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规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收取的罚没款一律上交自治县财政。各种收费由乡人民政府和草原监理部门分别设立专帐管理,用于草原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对阻碍草原管理、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管理、监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或有玩忽职守和其它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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