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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五)协同有关部门办理草原的临时调剂;
  (六)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七)核查草原载畜量;
  (八)征收和管理草原补偿费、草原养护费、牧民安置补助费、育草基金和各种破坏草原的罚没款;
  (九)办理奖惩事宜;
  (十)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自治县草原工作站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草原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进行科学试验,推广、应用草原生产先进科学技术;
  (三)指导群众开展草原培育建设和饲草饲料生产;
  (四)开展草原病、虫、鼠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
  (五)进行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
  (六)测报草原载畜量;
  (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业务事项。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可以由乡(镇)、村、联户或户承包使用,从事畜牧业生产。
  承包经营的草原,实行谁承包,谁管理,谁建设,谁利用;经发包方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本村牧户之间转包,但不得非法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草原时,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第八条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自治县境内的争议,由县、乡人民政府处理;与毗邻省、市、县、区和非县属单位的争议,分别报请地区行政公署(州、市)或省人民政府处理。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不得破坏草原及其建筑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
  第九条 国家、集体建设和农牧民宅基地建设需征用和占用草原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和占用草原必须做到:
  (一)需要征用和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由草原监理站签注意见,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或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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