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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任意开垦草原,严禁破坏植被。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外借用,已经借用的必须限期归还。
  第二十九条 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检查、监督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草原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中的执行情况;
  (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核发草原使用权的证件;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在草原上采石、掏金、挖药材、开矿等审批事宜;
  (四)承办奖惩事宜,协助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破坏草原的案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办理草原管理部门和上级监理单位交办的有关事项;
  (七)收取各种罚款,统一缴县财政。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热爱草原事业,模范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对违法的行为进行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草原的管理、利用、保护和建设以及在草原防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三)在草原科研、资源勘测、规划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草原开发性建设、示范和保护、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经济效益显著的;
  (五)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有显著成绩的。
  精神鼓励包括表彰、记功、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包括奖品、资金和晋级。
  第三十一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犯者可以请求上一级草原管理机构责令侵犯者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买卖、变相买卖、非法转让和出租草原的,可停止草原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对当事单位每亩罚款1000元,对个人罚款300元。
  (二)对擅自开垦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每开垦一亩罚款200元,并限期恢复植被。私自砍伐灌木,视其情节,每次罚款30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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