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等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9日)废止

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1991年7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职务的律师是指:
  (一)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工作执照,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律师业务的人员。
  (二)虽未取得律师资格,但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发给临时律师工作执照、律师特邀工作证,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律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非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任何个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或会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职责是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的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