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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健全邮电通讯网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按民族贸易体制,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利润留成,自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和价格补贴”等方面的照顾。商业、供销等企业,要为牧(农)工副业生产的技术、资金、加工、储运、购销、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促进商品生产。
  自治县建立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县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购销政策。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出口商品,增加外汇收入,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加强管理,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服务设施。鼓励牧(农)民、城镇居民和外地个体工商户在城镇摆摊设点,开店办厂,在县城等中心乡镇设立农贸市场。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草原、林木、土地、矿藏、水源、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买卖和破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外来单位或个人在本县开矿,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颁发开采许可证。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照顾本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城镇建设、工业建设的需要,审批征用和占用草原、土地。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甘肃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上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合理核定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基数,若发生重大变化,使自治县财政预算难以执行时,请求上级机关及时予以调整。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依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和预备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乡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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