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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3月7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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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特点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是在甘肃省管辖的阿克塞行政区域内哈萨克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辖区为和平乡、团结乡、民主乡、建设乡、多坝沟乡和博罗转井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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