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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3月9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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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特点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人民实行自治的地方,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管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吹麻滩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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