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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临时警戒线为金黄色的绳带标志或者标兵线。
  第十八条 在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周边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在兰州市中心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经主管机关报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
  (二)佩戴明显标志,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防止其他人进入队伍;
  (三)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如实反映需要人民警察处置的情况;
  (四)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负责人和维持秩序人员佩戴的标志样品,应在举行日期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参加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二)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三)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四)不得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
  (五)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六)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七)禁止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
  (八)不得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等;
  (九)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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