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不得破坏民族团结。
  第四条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游行、示威的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的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区行署公安处);经过两个以上市、自治州(地区)的,主管机关为省公安厅。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七条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