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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改善教师和各类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晋升。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外地籍干部和职工建设自治地方,享受民族地区各项补贴和优惠待遇,并且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后根据国家机关规定,按在本县工作的年限,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补贴。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举办干部学校和各种培训班,加强对干部和职工的培训,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培训和进修。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县内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族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干扰经济建设,损坏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活动。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内各宗教和教派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有利团结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内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要向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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