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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努力发展广播、电视、电影事业,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县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全民卫生机构的建设,扶持集体卫生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网,支持经过考核合格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人开业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能力,对地方病实行免费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逐步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县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兴建体育设施,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培养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和具有“四化”标准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特别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逐步使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采取各种方式改善现有干部的知识结构。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合格人才。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干部时,在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下,对回族人员应当予以照顾,并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从农村人口中招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自治县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统一计划,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吸引和鼓励外地各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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