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回族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回族公民。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忠诚积极,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回族公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甘肃省计划内天水市名下单列。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副全面发展,农工商运综合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在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畜牧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逐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保护和管理县内土地、矿藏、森林、草山、水源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和破坏。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或转让。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业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向土地投入,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发展各种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济,走农、工、商结合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