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内初中以上的各类学校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家居牧区在城镇上学的初中以上的学生由国家按学生标准供应口粮直至离校。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管理机构,重视人才和科学技术的引进及信息工作,开展科学技术承包制和有偿服务,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和应用有显著成绩者。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传统,发展繁荣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类文化艺术事业。重视发展藏族文学和以藏语文为工具的广播、电视、电影、报刊事业和其他艺术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从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研究活动,对有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创适应本州特点的群众文化活动形式,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制定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藏医药事业,保护和开发利用药材资源。鼓励和支持集体及个人举办各种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保护人民健康。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疗各种地方病及传染病。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对食品卫生和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城乡体育事业,重视民族传统体育,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按国家规定适当放宽。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格户籍管理,控制人口的增长。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互相学习和共同繁荣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均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民族乡,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教育、文化等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散居、杂居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且照顾他们的特点和经济、文化发展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