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议>等7件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决议
(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第
十五条、
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以100名为基数,按总人口计算,人口在5万人以上不足20万人的,每4000人增加1名代表名额;20万人以上的,每3000人增加1名代表名额;人口不足5万人的,代表名额可以少于100名。”